台灣明明是一個極度宗教自由的國家,不僅各種主要宗教在台灣都有一席之地,就連不少爭議性極大的宗派都不乏信眾,儘管如此,天要下雨、娘要嫁人,台灣的法律與社會也從未阻止人民的信仰,實話說,台灣對不同信仰的尊重,對不同宗教的包容,在世界各國至少屬於前段班。讓人不可思議的,部分立法委員竟然以保障宗教自由為名,準備制定《宗教基本法》,這部內容問題重重、爭議極大的專法,已於日前一讀通過。(編按:原訂24日排入議程審查,因引發爭議,召委黃昭順更改議程,確定24日不審。)與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共同推動《宗教基本法》的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日前表示,《宗教基本法》就像是宗教的憲法,這樣做比較圓滿、較不會有障礙,他和林岱樺會支持立法,「讓宗教界不再有罣礙」。檢視《宗教基本法》全文,草案中確立所謂「聖俗分離原則」,明定處理宗教事務的主管機關,應基於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,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傳統、特殊性及自主性,並不得介入宗教教務;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的信仰、教制、傳統等教務事項,不得調解與干涉,也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。簡單來說,《宗教基本法》排除現行國家法律對宗教事務的規範,現行法規必須為宗教讓路,這個法一旦通過,宗教凌駕人間法令,台灣真正成為諸法皆空的宗教樂園。一、宗教自主權不適用民法及政府相關規範:草案明定除了違反特別規定,宗教活動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,政府機關不得禁止限制。民法及其他社團主管機關監督、管理規定之法律,亦不適用宗教團體。二、不受建築、消防法全部或一部的限制: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,應根據宗教建築的需要與特性,在考量公安前提下,另訂審查程序及績效管理規範,不受建築法及消防法全部或一部的限制。三、國土計畫需考量宗教特性:各級政府為擬訂國土、區域計畫時,應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的完整性;對宗教團體所進行調查、檢查、徵收及其他行為,應尊重宗教之特性,不得妨害宗教信仰自由。四、同宗教列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歧視: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,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時,得以將「相同宗教信仰」列為聘僱條件,不構成就業服務法的宗教歧視。五、宗教法人稅捐減免:草案明定,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,相關稅捐減免,準用稅法有關財團法人標準。六、私校得從事特定宗教活動:草案規定,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教育列入課程,培養學生宗教知識與寬容態度,並重視宗教在社會上的地位;私校得從事特定宗教活動,但不得強迫師生、職員參加。按照這樣的草案內容,宗教團體將享有治外法權,教主、大師、上人將成為其宗教封建王國至高無上的統治者,以宗教自由之名,宗教團體可以肆無忌憚繼續侵占國家土地、繼續影響山林生態、教主們也可冠冕堂皇的避稅,這究竟是保障宗教自由,還是替宗教團體、宗派教主大開方便之門?立法院錯誤立法時有所聞,但以《宗教基本法》如此荒謬的內容,如果能通過立法院的審議,真是考驗台灣人的容忍程度了。更多論壇文章 鐵路車輛中不應使用任何類型的安全帶 為禍更烈於「史上最貪女檢」的檢察官 經驗多了再換工作,為何薪水越換越少? 「又老又窮」換黨就能「年輕又有錢?」 中國私營企業恐慌蔓延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>>> 投稿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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